(2017)苏050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073号原告: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1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1号1505室。法定代表人:陈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8元,由原告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