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邹兴辉与刘国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兴辉,刘国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833-1号原告:邹兴辉,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胡海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顺,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兴辉与被告刘国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国顺名下的赣G×××××小轿车一辆(价值52000元)。并提供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NO:2231004852017000001)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国顺名下的赣G×××××小轿车一辆(价值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国弟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