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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明鹏飞与杜兆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鹏飞,何耀轩,杜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财保4号申请人:明鹏飞,男,汉族,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何耀轩,男,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杜兆山,男,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人明鹏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兆山的肇事车辆吉CDXX**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现金2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鹏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兆山的吉CDXX**货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6个月。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杜兆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