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晓洁与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洁,董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晓洁,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董国强,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晓洁与被执行人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