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单位赛导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晓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导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赛导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诉讼代表人潘振,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被告人自报任晓燕,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赛导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导通公司)、被告人任晓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位赛导通公司诉讼代表人潘振、被告人任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任晓燕在经营被告单位赛导通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16,800元。后被告单位赛导通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6,970.94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晓燕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赛导通公司、被告人任晓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赛导通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书证,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导通公司及被告人任晓燕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1.6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赛导通公司及被告人任晓燕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赛导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任晓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任晓燕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