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双福与杨学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福,杨学军,杨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双福,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杨学军,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杨明学,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 申请执行人刘双福与被执行人杨学军、杨明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双福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找不到二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立勋 审 判 员 刘怀斌 审 判 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