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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薛迎辉与顾沛文、薛桂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迎辉,顾沛文,薛桂州,薛冠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2206号原告:薛迎辉,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喜,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被告:顾沛文,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薛桂州,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薛冠军,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薛迎辉诉被告顾沛文、薛桂州、薛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迎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沛文、薛桂州、薛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按份承担垫付款63112.5元及执行款6000元,合计69112.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日,薛道来向案外人郭耀借款5万元,约定2011年4月2日偿还,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及原告为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薛道来及担保人均未偿还借款,郭耀提起诉讼,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代薛道来偿还了所有的借款本息及执行费用共计90150元。原告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顾沛文未答辩。被告薛桂州未答辩。被告薛冠军未答辩。原告提供了(2013)邳官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付款通知书、(2014)邳官执字第28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0日,薛道来向案外人郭耀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4月2日,约定月息为1.5%,逾期违约金每日500元。原告薛迎辉及被告顾沛文、薛桂州、薛冠军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薛道来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郭耀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道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耀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4500元,逾期利息自2011年4月3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顾沛文、薛桂州、薛冠军、薛迎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案外人郭耀向本院申请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本院共计执行原告薛迎辉90150元,(2014)邳官执字第280号案件已结案。后原告向三被告追偿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原告薛迎辉作为保证人,代主债务人薛道来向郭耀偿还了借款本息,其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因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薛道来无果后对原告薛迎辉进行了执行,应视为债务人薛道来暂无履行能力,而各担保人内部未约定分担的比例,应平均分担,故对涉案的90150元,应由原告及三被告各承担22537.5元。被告顾沛文、薛桂州、薛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本次诉讼的相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迎辉垫付款22537.5元。二、被告薛桂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迎辉垫付款22537.5元。三、被告薛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迎辉垫付款22537.5元。四、驳回原告薛迎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元,由被告顾沛文负担342元、被告薛桂州负担342元,被告薛冠军负担3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