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876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刘杰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刘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78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2571-2,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xx,男,1975年6月15日生,住。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刘xx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