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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安梅与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梅,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008号原告:王安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全。原告王安梅与被告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梅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安梅负担。审 判 员  羊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