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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庞婧娟、张秋娟与段化、黄青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婧娟,张秋娟,段化,黄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庞婧娟,女,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执行人张秋娟,女,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段化,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黄青亮,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庞婧娟、张秋娟申请执行段化、黄青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化、黄青亮价值十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晨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