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8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兆洞与张庆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洞,张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890号之二原告徐兆洞,男,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张庆森,男,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做出(2017)冀0903字第8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徐丽霞、杨峰名下位于沧州市房产一套,查封被告张庆森名下坐落于房屋一套,现因原告撤诉并申请解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徐丽霞、杨峰名下位于沧州市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被告张庆森坐落于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