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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梅与被执行人张兴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梅,张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梅,女,1958年3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张石埠村。被执行人:张兴海,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张石埠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梅与被执行人张兴海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