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廖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廖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王某申请廖某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被执行人廖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案款22927.43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