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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多艳与顾轶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多艳,顾轶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1335号原告:张多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顾轶群,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张多艳与被告顾轶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多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多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多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多艳负担。审 判 长  洪泽娜人民审判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孙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