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多艳与顾轶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多艳,顾轶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1335号原告:张多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顾轶群,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张多艳与被告顾轶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多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多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多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多艳负担。审 判 长 洪泽娜人民审判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孙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