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517号原告王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曹玉强,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责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