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李建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峰,李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峰。被执行人:李建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奇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奇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