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奚和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缪黎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奚和荣,缪黎东,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辰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和荣,男,194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黎东,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城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周红琴,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新,男,该公司总教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奚和荣、缪黎东、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