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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辖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霞、杨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霞,杨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霞,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诉人郭霞因与被上诉人杨军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5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霞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0832民初51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在济宁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情复杂、牵扯甚广、影响深远、后果恶劣,关乎梁山县人民医院几百户职工参加集资建房问题,还涉及梁山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被上诉人房产证取得不合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已向有关部门反应,启动撤销程序。被上诉人杨军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涉案房屋是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梁山县境内,梁山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涉案房屋价值明显不超过3000万元,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即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涉案房产证问题,是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案件管辖审查的范围。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适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进步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