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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涛与被告吴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涛,吴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332号原告:蔡涛,男,汉族,农民。被告:吴广富,男,汉族,农民。原告蔡涛与被告吴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蔡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蔡涛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