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涛与被告吴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涛,吴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332号原告:蔡涛,男,汉族,农民。被告:吴广富,男,汉族,农民。原告蔡涛与被告吴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蔡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蔡涛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