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海波、杨竞成与杨忠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杨竞成,杨忠民,洞口县振鑫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422号原告:周海波,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杨竞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杨忠民,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笃松,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洞口县振鑫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蔡锷路。法定代表人:王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三里桥敏州路413号。负责人:李拥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波、杨竞成与被告杨忠民、洞口县振鑫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波、杨竞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周海波、杨竞成负担。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审 判 员 尹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