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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声串、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声串,吴小玲,刘荣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声串,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小玲,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刘荣晃,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声串与被执行人吴小玲、刘荣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吴小玲、刘荣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小玲交纳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刘荣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小玲、刘荣晃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小玲、刘荣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系被执行人刘荣晃所有,该车辆已被依法查封,但因去向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小玲、刘荣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7)浙0327执7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