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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41号原告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才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