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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喜民、唐东洋等与牛崇哲、牛东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喜民,唐东洋,唐某,高银环,牛崇哲,牛东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唐喜民,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唐东洋,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唐某。法定代理人唐喜民,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郑市观音寺镇小李庄97号,身份证号:410123196612186939,系原告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高银环,女,汉族,1941年3月1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牛崇哲,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牛东营,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崇哲、牛东营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