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诉天全县公安局、雅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天全县公安局,雅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02行初27号原告:XX,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天全县。被告:天全县公安局。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武安路。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局长。被告:雅安市公安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雅洲大道457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天全县公安局、雅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袁 勇人民陪审员 裴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