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勇,田世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532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法定的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姜勇,自然概况不详,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