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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丘马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丘马来,郑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罗彬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平,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丘马来,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成成,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丘马来、郑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封了被执行人丘马来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产,现在处置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71553.88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