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80号原告王永忠,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区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罗德清,区长。原告王永忠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永忠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忠承担。审 判 长 陈小兵代理审判员 徐 冉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竞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