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斯迈尔电子有限公司与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斯迈尔电子有限公司,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216号 原告深圳市斯迈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庆安八卦岭厂。 法定代表人熊赛。 委托代理人李孟胜,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铤。 委托代理人闫娟娟,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085号鼎太风华社区17栋908,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8308104224,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嘉旺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斯迈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33.5元,由原告深圳市斯迈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