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金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金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771号原告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系总经理。被告程金芝,现住址白城市。原告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金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程金芝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30计算,(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请求程金芝对位于中兴东大路1胡同6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证号:吉房产证白字第2009105**)的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程金芝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4日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等签订《短期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程金芝向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9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30,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人违约的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程金芝用其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吉房产证白字第2009105**号)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程金芝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程金芝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程金芝身份信息查找不到程金芝。应予驳回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城市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予以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XX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