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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姚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姚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88号原告: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所在地址右玉县新城镇北环转盘西300米路南。负责人储世君。被告:姚国强,现住右玉县新城镇绿源小区。原告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姚国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取25元(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已预交),由朔州市右玉县强盛钢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