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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飞与陈兴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陈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12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陈兴洪。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陈兴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兴洪给付本金185162.87元。本院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陈兴洪5个银行账户,但余额仅有几百元。被执行人陈兴洪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飞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85162.87元。被执行人陈兴洪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飞本金185162.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