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清旺与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人民政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旺,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825号原告:徐清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村路北。负责人:杨叶辉,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全永,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科长,住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东区**号。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法定代表人:任正财,村主任。原告徐清旺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人民政府、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清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清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