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执2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景芳、济南吉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芳,济南吉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2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景芳,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济南吉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栗山路62号。法定代表人:吉光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景芳与被执行人济南吉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建筑材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