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清辰与吉林市船营区隆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辰,吉林市船营区隆源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辰,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隆源超市,经营场所吉林市船营区。经营者:肖俊永,男,住址吉林市船营区。李清辰诉吉林市船营区隆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974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一、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隆源超市(肖俊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清辰赔偿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吉林市船营区隆源超市(肖俊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清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