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执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冬冬,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4)宁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冬冬在农行宁津城关分理处的账号:62×××66内存款12870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