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侯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超,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2017)甘7101刑初11号公诉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侯超,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兰州铁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安XX、被告人侯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2时许,被告人侯超从宝鸡车站乘上K624次列车,上车后趁15号车厢23号座位旅客汪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桌上的玫瑰金色“苹果”牌iPhone6SPlus型16G手机一部盗走,价值人民币2268元。随后又于2时30分许,侯趁16号车厢46号座位旅客嘎玛某熟睡之机,将其掉在座位下的玫瑰金色“VIVO”牌X5型128G手机一部盗走。价值人民币2869元。后被告人侯超在17号车厢被抓获,追回上述被盗手机,均已发还失主。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侯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价格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137元,犯罪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超系初犯、偶犯,且被盗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惩罚盗窃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侯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超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本案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