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世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何伟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世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伟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2071民初4780号原告:中山世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A2栋4楼1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8274992D。法定代表人:麦向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建,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山世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公司)诉被告何伟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鸿、刘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共计1769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7]47号仲裁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计算方法不正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中山世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建确认原告尚欠被告工资17692元,该款原告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2647元,余款15045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何伟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账号:62×××05);二、若原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则被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后,双方就此了结本案劳动合同纠纷,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97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亚端许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