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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佳、谢伦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佳,谢伦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宋佳,女,汉族。被执行人:谢伦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宋佳与谢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伦琦已向宋佳支付2950元,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5民初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侣松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