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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窦永荣、向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翠明,窦永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265号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689564913K。法定代表人:杨建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向翠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窦永荣,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翠明、窦永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