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窦永荣、向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翠明,窦永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265号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689564913K。法定代表人:杨建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向翠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窦永荣,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翠明、窦永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新疆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