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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米修志与王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解除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修志,王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米修志,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法海,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米修志与王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米修志与被执行人王法海自行协商,米修志同意王法海将登记在王法海名下的某牌货车(车牌号鄂FXXX**)以XXXXX元的价格出售,用此款偿还米修志的部分债权。米修志申请本院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王法海名下的某牌货车(车牌号鄂F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普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