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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109执342号关于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9民初执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2016)桂0109民初执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2677元。本院认为,(2016)桂0109民初执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7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执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