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傅桦与颐淼诚(北京)国际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桦,颐淼城(北京)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傅桦,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颐淼城(北京)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搜侯中心5层10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原告傅桦与被告颐淼城(北京)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0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颐淼城(北京)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颐淼城(北京)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0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晶 代 理 审 判 员 史 锐 代 理 审 判 员 崔 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