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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柳玉、谢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柳玉,谢跃新,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柳玉,谢跃新,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柳玉,谢跃新,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柳玉,谢跃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973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2094063W,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楼,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柳玉,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谢跃新,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柳玉、谢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菁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