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薛辉,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薛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薛辉名下朗逸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二、责令被执行人薛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扣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