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海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福建省漳平市南靖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刘海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C×××××号重型货车沿203省道由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往红坊镇方向行驶。当被告人刘海明驾驶该车行驶至红坊镇一下坡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碰撞了从辅道驶入主道的郑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闽F×××××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造成两人倒地后,陈某当场死亡,郑某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刘海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海明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交警到达现场后通知被告人刘海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刘海明与被害人郑某及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人刘海明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海明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尿液照片、提取笔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通话记录、行车轨迹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海明的供述,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明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炎 银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人民陪审员 吴 湧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