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强、贾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贾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梅,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黎明,男,1978年11月14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诉人王强因与被上诉人贾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上诉人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瑞琴审 判 员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