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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强、贾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贾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梅,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黎明,男,1978年11月14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诉人王强因与被上诉人贾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上诉人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瑞琴审 判 员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