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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303曹勇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勇,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曹勇因诉如东县民政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勇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系1982年10月参军并参加对越作战的伤残军人,退伍后安排在如东县无线电元件一厂工作,1993年因企业改制被强制下岗。如东县民政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其作为伤残军人未落实转岗待遇。请求判如东县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和给付义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和补偿。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行政行为包括积极作为的行政行为和消极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曹勇诉称如东县民政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起始于1993年其所在企业改制后,现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上述法定的起诉期限,已丧失了进入实体审查的程序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曹勇的起诉不予立案。曹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立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行政行为包括积极作为的行政行为和消极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曹勇诉称其退伍后的安置企业于1993年改制其被强制下岗,如东县民政局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其主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曹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吴宗建代理审判员  孔令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