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保林与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保林,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吕保林,男,1979年9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陈建昌,任该公司经理。吕保林与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支付吕保林案件款39738元;由王鹏支付吕保林案件款4626.97元及案件受理费1028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鹏履行了案件款4626.97元及案件受理费1028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履行了案件款39738元,以上共计45392.97元,申请执行人吕保林已全部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