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明振与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振,陈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68号原告孙明振,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神火大道军分区。被告陈爱萍,女,汉族,1943年1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孙明振与被告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振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孙明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