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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明振与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振,陈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68号原告孙明振,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神火大道军分区。被告陈爱萍,女,汉族,1943年1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孙明振与被告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振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孙明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