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德海、崔学亮盗窃罪李友富、刘光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海,崔学亮,李友富,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海,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惠芳,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学亮,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临泉县。2003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四百二十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许静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友富,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浙江省温岭市。2016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光辉,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友富、刘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海及其辩护人李惠芳、被告人崔学亮及其辩护人许静芳、被告人李友富、刘光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至本区骆驼街道卓远大厦地下停车库,采用大力钳剪等手段,窃得宁波卓远置地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规格为4*25+1*16的电缆线200米、规格为4*35+1*16的电缆线300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40600元。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至宁波江北区庄桥街道绿地海外滩工地,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宁波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工地的规格为4*25+1*16的电缆线225米。后被告人刘光辉在明知上述电缆线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搬运、销售等帮助。被告人李友富在明知上述电缆线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5300元。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友富、刘光辉已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5?300元,由本院暂扣。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失窃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详细信息、照片,证人陶某、章某、叶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友富、刘光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崔学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友富、刘光辉已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学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学亮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具有事前通谋、事中实施、事后销赃的积极行为,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友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友富被逮捕前羁押的9日,予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刘光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应退赔被害单位宁波卓远置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600元;本院暂扣的赃款人民币15?300元应发还给被害单位宁波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张德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学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友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光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崔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三、被告人李友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友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缴纳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四、被告人刘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责令被告人张德海、崔学亮退赔被害单位宁波卓远置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600元;被告人李友富、刘光辉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5?300元发还被害单位宁波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无代书 记员  张燕娜 来源:百度搜索“”